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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 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 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(以下簡稱本園區)場地,經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客家事務局(以下簡稱本局)審查核准者,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。

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主辦活動,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,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,除保證金外,經本局審查核准,得僅收取空調費及設備使用費。

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協辦活動,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,除保證金外,經本局審查核准,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。

第三條  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 

 

 

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.PDF

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與租借收費標準.PDF

聯絡資訊

地址: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

電話:26729996分機204王小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