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(以下簡稱本園區)場地,經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客家事務局(以下簡稱本局)審查核准者,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。
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主辦活動,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,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,除保證金外,經本局審查核准,得僅收取空調費及設備使用費。
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協辦活動,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,除保證金外,經本局審查核准,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。
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收費項目 | 區分 | 場地使用費 | 保證金 | 說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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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藝廳 (三六六席) |
上午場次 |
六千元 |
五千元 |
一、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;申請使用一日者,以三場次計算: (一)上午場次:九時至十二時。 (二)下午場次:十四時至十七時。 (三) 晚間場次: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 二、經本局依第二條第二項審查核准者,其空調費依下列方式計收: (一) 演藝廳:上午場次及下午場次九百元,晚間場次一千二百元。 (二) 會議廳:上午場次及下午場次六百元,晚間場次八百元。 三、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比例加收,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。 四、投影機每場次使用費五百元。 五、鋼琴每場次使用費一千元,不含調音費,如需調音應自行處理。 六、錄影、錄音設備每場次使用費五百元,應自行操作,並自備錄影帶、錄音帶。但僅作新聞報導者,不予收費。 七、場地外接用電(二百二十伏特)每場次使用費二千元。 八、場地使用費含水費、電費及空調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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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午場次 |
六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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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間場次 |
八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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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排演 (每場次) |
售票 |
四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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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售票 |
三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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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議廳 (一七六席) |
上午場次 |
三千元 |
二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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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午場次 |
三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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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間場次 |
三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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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排演 (每場次) |
一千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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