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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 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 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(以下簡稱本園區)場地,經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客家事務局(以下簡稱本局)審查核准者,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。

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主辦活動,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,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,除保證金外,經本局審查核准,得僅收取空調費及設備使用費。

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協辦活動,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,除保證金外,經本局審查核准,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。

第三條  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 

收費項目區分場地使用費保證金說明

演藝廳

(三六六席)

上午場次

六千元

五千元

一、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計算;申請使用一日者,以三場次計算:

(一)上午場次:九時至十二時。

(二)下午場次:十四時至十七時。

(三)  晚間場次:十八時至二十二時。

二、經本局依第二條第二項審查核准者,其空調費依下列方式計收:

(一)  演藝廳:上午場次及下午場次九百元,晚間場次一千二百元。

(二)  會議廳:上午場次及下午場次六百元,晚間場次八百元。

三、逾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比例加收,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。

四、投影機每場次使用費五百元。

五、鋼琴每場次使用費一千元,不含調音費,如需調音應自行處理。

六、錄影、錄音設備每場次使用費五百元,應自行操作,並自備錄影帶、錄音帶。但僅作新聞報導者,不予收費。

七、場地外接用電(二百二十伏特)每場次使用費二千元。

八、場地使用費含水費、電費及空調費。

下午場次

六千元

晚間場次

八千元

預排演

(每場次)

售票

四千元

不售票

三千元

會議廳

(一七六席)

上午場次

三千元

二千元

下午場次

三千元

晚間場次

三千元

預排演

(每場次)

一千五百元

 

 

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.PDF

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與租借收費標準.PDF

聯絡資訊

地址: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

電話:26729996分機204王小姐